週五, 08 四月 2016 02:08

鶯歌鎮志:【卷五 社會篇】第二章 社會福利

第二章  社會福利

 

第一節  社會事業之建立

 

 日治時期兒玉源太郎督臺時,命各方調查社政事業,適逢英照皇太后之喪,日皇頒下慈惠救濟資金1萬5千日圓。於是兒玉便利用此款改善清季已存有的慈善措施,將當時一些養濟院、普濟院、育嬰院、卹嬰局等合併,開辦慈惠院,授與基金,以憑發展。如:設立臺北仁濟院,以該地之廳長為院長,專力於救恤貧苦無靠之人及施藥治療等工作。同時,當局為振興社會福利,遂以當時撥下的每筆款項作為各種基金,如明治救濟會、大政救濟會,以其孳息作為發展社會福利的基金,鼓勵民間興辦社會福利設施,以及給予資金的補助。[1]在法令訂定方面,明治32年(1899)8月以府令九五號公布〈臺灣窮民救助規則〉,規定以地方稅為救助經費。又為防備天災地變等禍害,於是年12月以律令三一號公布〈臺灣受災救助基金規則〉,由地方稅或國軍儲蓄基金項下,撥付所得之收入以充救助費用。同年8月又以敕令三六五號令,公布施行〈行旅病人及行旅死亡人處理辦法〉。後臺灣總督府當局鑑於本省受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影響,重新評估社會事業,遂於大正10年(1921) 8月通令全臺振興社會事業。[2]

 本鎮社會福利,在清代多併入救濟事業中,如育嬰堂、孤兒院、保嬰局、慈惠院等。日治時期,本鎮隸屬臺北州海山郡。當時發展社會福利最重要的通令,大正10年8月公布,其大綱為:更徹底實施醫療措施、保護兒童、改善市場、介紹職業、改良及供應住所、設置免費住宿場所、倡導公共娛樂、設置公共當舖,設置公共浴堂等。據此通令,各街庄亦先後設立職業介紹所、公共住宅、免費住宅場所等。至大正14年5月臺灣總督府公佈〈臺北州方面委員規程〉,設置方面委員會(即福利委員會),該方面委員會所經辦的各種社會事業,則有:

  • 醫療保護事業

一、一般診療事業:在昭和4年(1929),鶯歌街庄所設屬之醫療機構如表5-2.1所示。

二、臺北仁濟院:在昭和6年時對於殘廢、傷殘、病傷、老衰、幼弱治療等收容人數合計264人,救護費6,859日圓。

 

  • 經濟福利設施

一、職業介紹及工作輔導:設置職業介紹所,以盡就業輔導及生產技術訓練。

二、住宅供給:由市街庄經營興建簡易住宅、貧民住宅,供給低收入者或貧民使用。

三、免費住宿:由方面事業助成會興建免費住宅。

四、興建乞丐收容設施。

五、公共浴場及海水浴場。

  • 社會福利事業

一、貧民救助:昭和7年救助人數為5人,救助金額104.00日圓,其情形如表5-2.2所示。

二、公設助產士:昭和7年鶯歌鎮公設助產士有2人,處理孕婦總數合計為380人。如表5-2.3所示。

  • 社會教化事業

一、國語普及設施:昭和12年鶯歌庄講習所數合計34所,年度預算12,241日圓,如表5-2.4所示。

二、國語講習所及簡易國語講習所:昭和7年底講習生男女合計75人,實施授業的日數64日,其情形如表5-2.5所示。

三、教化聯合會:昭和7年加盟機構42所,年度預算2,996日圓,其情形如表5-2.6所示。

四、青年團及女子青年團:昭和12年青年團加盟團數4團,團員數173人,年度預算661日圓;女子青年團加盟團數4團,團員數178人,年度預算297日圓,其情形如表5-2.7、5-2.8所示。

五、圖書館:昭和7年圖書冊數505冊,閱覽人數6﹐672人,經費610.00日圓,在昭和12年時,藏書冊數合計998冊,其中外文書只有1冊,1日平均閱覽人數37人,其情形如表5-2.9、5-2.10所示。

  
 第二節  兒童福利

 

  • 戰前之兒童福利

 日治時期,當局漸次發展兒童福利,首以公共團體或財團等費用,保護被遺棄嬰兒、貧苦兒童、迷途兒童及孤兒等。而關於失學兒童之保護及教育,則由各地公教人員推動,設立簡易夜校,使其享有受教育機會。至於頑童、犯罪兒童之保護教養,仍由公教人員來推動,採取適當方法,加以感化。至於婦嬰的保育,為防止婦女生育的危險,特設公設助產士,以預防胎兒的死亡或產婦因生產不順造成不良的後果。此一制度的施行,使嬰幼兒出生率大為提昇,這在保護婦嬰福利方面,富有重要意義。鶯歌庄的公設產婆,設立於昭和2年(1927)2月,其以免費或半費從事接生,婦嬰因而獲益不淺。


 [3]昭和5年度鶯歌庄公設產婆共接生194人,其中順利生產者184人,死產者10人,比率22%;昭和6年度鶯歌庄公設產婆共接生183人,其中順利生產者178人,死產者5人,比率19%;昭和7年度鶯歌庄公設產婆共接生145人,其中順利生產者140人,死產者5人,比率15%,所需經費為1,070日圓。[4]由以上之情形可知公設產婆的設立確實使鶯歌庄嬰兒出生率大為提昇。其情形如表5-2.11所示。

 另外,昭和7年鶯歌庄已修完公學校課程者,男性人數是女性的2倍。相反的,不就學人數男女生合計為2,529人,其就學期間每百人的就學率男女合計為85.23%,由此可知當時學習公學校課程者為數不算低。其辦理情形如表5-2.12所示。

 

貳、戰後之兒童福利

 戰後國民黨政府為朝福利國家的目標前進,先後制定各種福利政策。早在民國31年(1942),國府社會部根據第1次全國社政會議決議,曾研擬兒童福利法案,惟時值抗戰延誤立法時機而流案,復因時機未成熟而暫擱。民國54年行政院頒行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規定應於都市、鄉村及工礦區加強托兒所及兒童福利中心,並鼓勵公私企業及民間團體擴建兒童福利設施。此期間,臺灣社會結構已由農業社會轉變為工業社會,婦女就業人數激增,兒童缺乏照顧,造成親子疏離,兒童受疏忽。為因應社會變遷及實際需求,兒童福利發展由消極的救助及慈善性質,發展為積極性的社會福利。其目的在為全體兒童謀福利,在求全體兒童之健全成長與發展。[5]

 在此原則之下,本鎮兒童福利服務的對象,以鎮內未滿12歲的兒童為主;配合縣政府服務的內容,包括托兒所設置輔導、辦理慈幼週活動、辦理兒童成長團體、辦理兒童假日生活體驗營、辦理兒童寄養服務、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辦理兒童傷病醫療、辦理貧童生活補助,以及兒童問題諮詢服務等。[6]以下就以公立托兒所及兒童生活補助為例加以說明。

一、公立托兒所

 兒童福利法公佈施行以後,民國66年開始籌設縣立的托兒所,並開始補助偏僻鄉鎮設立村里托兒所的開辦費。民國63年以前的農村托兒所及中心托兒所,至此漸轉型成為公辦的村里(社區)托兒所。70年補助各鄉鎮村里托兒所設備費641萬元,至82年增至1,078萬元。70年到82年新設及續辦的村里(社區)托兒所人數均介於1萬人至1萬4千人左右,在民國84年,內政部訂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資格要點」,其中兒童專業人員包含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社工人員、保母人員、主管人員,要點上名列兒童專業人員的各項資格及相關資格之規定。[7]鶯歌鎮為推行兒童福利政策,協商婦女就業:於民國64年相繼成立11個社區托兒所,作為托育服務的場地,蘇有仁鎮長基於考量幼童福利安全及收托品質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需求,因而督促公所團隊積極規劃,籌建可以當作台北縣公立托兒所楷模的鎮立幼稚園,並成為全縣首座『集中管理、集中教學資源』的示範幼兒園,與提供鶯歌子弟高品質的幼兒教育學習環境。

 此工程位於中湖里大湖路336號,地下1層,地上2層,總樓地板面積2,000平方公尺。經由蘇有仁鎮長督促公所團隊積極辦理相關作業,終於在98年8月取得使用執照,後續綠美化及室內裝潢作業亦同步展開,並於99年1月16日落成使用。以下就90年時鶯歌鎮各社區公立托兒所之名單,及各年度辦理公立托兒所之情形列表說明,如表5-2.13及表5-2.14所示:

二、弱勢兒童生活扶助

 目前鶯歌鎮低收入弱勢人口合計有805人。其內容依各社區資料可得知:[8]同慶社區有15人、大湖社區有55人、鳳祥社區有71人、湖山社區有214人、建國社區有2人、建德社區有5人、東鶯社區有30人、北鶯社區有62人、永昌社區有38人、永吉社區有31人、鳳福社區有66人、鳳鳴社區有28人、靖山社區有81人、雙和社區有107人。由以上的資料可看出湖山社區之低收入弱勢人口人數為冠,其次為雙和社區,二社區合計數約佔總數的1/3。因此本鎮補助弱勢家庭中有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扶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98年為新臺幣10,7925元)之1.5倍者,並有符合下列條件者:[9]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且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父母、養父母一方因遭遇重大傷病或服刑中,至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五)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職業或其他濫用侵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收容者。

(六)未經認領之非婚生子女,其生母無力撫育者;或雖經生父認領,實際由生母獨立扶養照顧,而生母無力撫育者。

符合上列條件之本鎮兒童將可申請補助:(1)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4百元。(2)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未繼續升學者,或已安置於寄養家庭及育幼院、教養院之院童、領有身心障礙津貼補助者、以及列冊低收入戶者不予補助。以下就鶯歌鎮公所各年度之弱勢兒童生活扶助情況列表說明,如表5-2.15: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福利

 

壹、申領身心障礙手冊之條件

 有關身心障礙福利政策與立法,直至民國69年(1980)公布殘障福利法,民國73年頒布特殊教育法,對殘障者的立法保障與規定,才算大致完備。[10]目前鶯歌鎮身心障礙者中低收入戶人口合計有1,072人。其內容依各社區資料可得知:[11]同慶有25人、大湖有71人、鳳祥有108人、湖山有192人、建國有10人、建德有12人、東鶯有46人、北鶯有89人、永昌有67人、永吉有60人、鳳福有66人、鳳鳴有62人、靖山有141人、雙和有123人。由以上資料可看出湖山社區之身心障礙者人口最多,其次為靖山社區,2社區合計數約佔總數的1/3。因此本鎮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補助方面:領有本鎮身心障礙手冊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最低 生活費標準2.5倍(92年度為21,065元)。

二、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建機構或護理之家、榮民之家者。

三、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者。(榮民院外安養金不在此限)。

 符合以上條件者皆為補助對象,其中以極重度、重度、中度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金額7千元,輕度者為4千元。另外,以極重度、重度、中度之非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金額4千元,輕度者3千元。[12]榮民補助,除了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核發3千元外,其餘最高每月核發3,730元。近幾年來,本鎮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在民國91年度申請案件共有484件、92年度529件、93年度574件、94年度574件、95年度815件、96年度856件、97年度815,98年度高達856件。另外,在低收入戶身心障礙之生活補助者,在民國96年度申請案件共117件,98年度則減少為115件。[13]

 

貳、對身心障礙者生活器具之補助

 關於生活補助器之裝配或購置,為殘障者日常生活中及工作上最迫切需要;為使殘障者依其實際需要裝配購置合適之輔助器具,自民國80年度起全國辦理殘障者生活器具之補助,例如:輪椅器具,低收入戶者最高補助為5千元,非低收入戶為2千5百元;柺杖器具,低收入戶最高補助為1千元,非低收入戶為500;助行器之補助低收入戶最高金額為1千5百元,非低收入戶為750元;而在電動代步車之補助方面,低收入戶最高金額為4萬元,非低收入戶為2萬元等。[14]目前,本鎮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器具補助者,在民國87年度申請案件共有23件、88年度58件、89年度58件,而90年度增為78件。[15]實施情形,如表5-2.16所示。

 

参、對身心障礙者之醫療補助

此外,對於本鎮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方面:中低收入者,補助每人每年度以30萬元為限。其低收入者,健保自付額部分全額補助。另外在低收入戶(65歲以下者)義齒補助金額有,全口活動假牙4萬元,半口活動假牙2萬元,固定式假牙一齒3千元。因此,本鎮對於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方面,在民國88年度發放身心障礙手冊約162冊,89年度約200冊、90年度約175冊、92年度約681冊、93-94年度約576冊、95-98年度則皆都發放約500冊,其辦理情形,如表5-2.17所示。

 

肆、對身心障礙者之福利服務  

除了上述兩項補助之外,本鎮對於身心障礙者的福利服務大致上分為,免稅優待、復康巴士等,以下為本鎮實施之內容例如:

(一)身心障礙者之免稅優待:身心障礙者於每年申報所得稅可享有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提供前往臺北縣市境內之大型公立醫院、大型財團法人醫院、附設住院部門或復健部門之醫療院所就醫使用者為優先,就業…等其他用途為輔。且每日限預定來回各1趟,合計2趟。

(三)交通優待:1.持身心障礙手冊者可享票價半價優待,飛機票限國內航線。2.公車搭乘優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補助60乘次免費搭乘優待設籍本鎮之65歲以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另外,本鎮推行辦理身心障礙者育樂活動如:民國86-87年度辦理殘障人員遊覽、座談會等,其辦理福利服務之情形,如表5-2.18所示。

 

第四節  老人福利

 

 民國69年(1980)1月26日訂頒施行老人福利法,乃是臺灣老人福利政策及措施上的一重要分界,[16]已由以往的消極性救濟、收容,轉為積極性的發展老年福利服務。為安置本鎮孤苦無依的老人或重病在床乏人照顧者,由縣政府輔導安置在仁愛之家、養護中心加以照顧,如本鎮的安養堂公立老人扶養機構。同時,為使老人的休閒生活更多采,更具有多樣化,在鎮內廣設老人會、社區長壽俱樂部等老人文康活動場所,讓老人皆能有休閒娛樂去處。

 此外,凡本鎮列冊之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5倍,亦未經政府安置收容之65歲以上老人,可享有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老人生活津貼、住院看護費、改善住宅獎助費等福利。在老人醫療保健服務方面,每年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中低收入老人傷病醫療補助、免費健康檢查、健康保健講座等。在長青志願服務方面,鼓勵長者參與志願服務回饋社會,從以過去生活經驗與他人分享中感受生命的價值,並延續社交生活及其對社會的貢獻。在縣政府協助輔導之下,本鎮老年人亦參加長青志願服務活動。另每年重陽節前後均舉辦多項敬老活動,如發放70歲以上老人敬老禮金、慰問百歲以上人瑞、鑽石婚以及敬老大會等。

 目前鶯歌鎮中低收入老人人口合計有123人。其內容依各社區資料可得知:[17]同慶社區有2人、大湖社區有5人、鳳祥社區有2人、湖山社區有11人、建國社區有22人、建德社區有3人、東鶯社區有5人、北鶯社區有3人、永昌社區有14人、永吉社區有4人、鳳福社區有7人、鳳鳴社區有10人、靖山社區有14人、雙和社區有11人。由以上的資料可看出建國社區之中低收入老人人數為冠,其次為永昌社區和靖山社區,3社區合計數約佔總數的1/2。

 臺灣自民國81年起辦理的補助以中低收入及低收入者為主,醫療補助重點是加強對弱勢族群的補助。本鎮針對中低收入老人之補助項目在醫療方面:(1.)年滿70歲以上老人,未參加社會保障及本享有其他社政役政等單位提供之醫療補助。(2.)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即9千5百元)者,補助70%醫療費用。[18]此外,本鎮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方面:年滿65歲以上,居住於本鎮之中低收老人或失能居家老人而且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每人每戶發給新臺幣6千元,(未達最低生活費用1.5倍)。未達2.5倍者每人每戶發給新臺幣3千元。但是有領取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老年農民津貼或榮民就養給與者,僅得擇一領取。[19]目前鶯歌鎮對於辦理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方面:[20]在88、89年度,申請案件有12件,90年度56件,91年度484件,92年度420件,93年度239件,94年度206件,96年度116件,97年度136件。另外本鎮在居家失能老人照顧津貼方面:[21]在90年度申請案件有24件,91、92、93年度12件,94年度13件,96、97年度3件,其中以90年度居多。其辦理情形如表5-2.19所示。

 再者,為提供老人更多方便,以及使老人在家中也能得到照顧,居家服務協助老人處理家事、準備食物等家務。至於鶯歌鎮辦理老人養護照顧及居家安養方面:在民國90年度孤獨老人安置於仁愛之家計1件,91、92、94年度各3件,93、95、96、97、98年度各2件;本鎮在民國82年度安養堂收容之老人人數為12人, 87年收容人數減少至5人;在居家照顧上考量個別居住環境、老化情形與需求的不同,特別將照顧對象擴大到50歲以上身心障礙者、55歲以上山地原住民以及健康狀況尚可,卻因無人可協助購物、煮飯、洗衣服,導致生活不便的獨居老人,協助長輩們能在自家安心生活,避免提早進住養護機構。因此本鎮提供老人居家照顧之項目有:(1)照顧服務(含居家服務、日間照顧、家庭托顧),(2)輔具購買、租借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3)老人營養餐飲服務[22](4)喘息服務(5)交通接送服務等。其相關辦理情形如表5-2.20所示。

 為實踐敬老尊賢的優良傳統,增進社區老人福利與身心健康,並借重老人之德望經驗,領導社區發展工作,臺灣省於民國64年公佈「社區長壽俱樂部設置要點」,規定各社區內,由社區老人中選舉組成之幹事會,為社區老人提供聯誼休閒活動及其他服務事項。[23]因此,鶯歌鎮老人福利服務方面:亦開始設置各社區成立長壽俱樂部,其中以民國82、83、86、87年度辦理各種休閒活動或提供社會福利服務。在民國63年政府核定每年重陽節為「老人節」,因此每到重陽節,本鎮便會舉辦一系列的敬老活動。為此於民國96、97年度辦理重陽敬老福利金,以96年度年滿70歲以上老人計有3,837名;89歲至98歲計有167名;及99以上百歲人瑞計有11名及97年度年滿70歲以上老人計有3,955名(每名2千元),89歲至98歲計有166名(每名3千元),及99以上百歲人瑞計有12名(每名5千元)。[24]另外,為充實銀髮族精神生活,擴大知識領域,培養正常休閒娛樂,以發揚「活到老、學到老」的精神。本鎮辦理老人終生學習活動更為使老人能繼續終身學習不和社會脫節,及增加生活內涵和情趣,提供各種班別供老人學習等項目。因此,本鎮於民國95-97年度辦理松年大學,[25]研習參加人數共有244人(設籍本鎮年滿58歲以上長者)。

 

 

 

[1]《臺北廳誌》(臺北:臺北縣立文化中心,1998),頁347-348。

[2]《臺北廳誌》(臺北:臺北縣立文化中心,1998),頁343。

[3]今澤正秋著,《鶯歌鄉土誌》,古舜仁、陳存良譯,《臺北州街庄志彙編(上)》,頁292。

[4]今澤正秋著,《鶯歌鄉土誌》,古舜仁、陳存良譯,《臺北州街庄志彙編(上)》,頁293。

[5] 白秀雄,〈臺灣地區社會福利之過去、現在與未來〉,輯於《彰化縣之社會福利現況與未來展

  望》(彰化:彰化縣政府,1993),頁10。

[6] 鶯歌鎮公所社會課提供之資料。

[7]《臺北縣政府公報》,秋字第20期(1995),頁10-12。

[8] 鶯歌鎮公所社會課提供之資料,民國81-98年度。

[9]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臺北縣社會福利手冊》,2008,頁3-15。

[10] 白秀雄,〈臺灣地區社會福利之過去、現在與未來〉,頁16。

[11] 臺北縣鶯歌鎮公所社會課提供之資料。

[12]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臺北縣社會福利手冊》,2008年。

[13] 鶯歌鎮公所,《臺北縣鶯歌鎮民代表會施政總報告》,2002-2008年。

[14] 臺北縣政府社會局,《臺北縣社會福利手冊》,民國97年度。

[15] 鶯歌鎮公所,《臺北縣鶯歌鎮民代表會施政總報告》,臺北縣鶯歌鎮民代表會施政總報告,民

  國87-90年度。

[16]白秀雄,〈臺灣地區社會福利之過去、現在與未來〉,頁14。

[17] 鶯歌鎮公所社會課提供之資料,1992-2009年。

[18] 臺北縣政府,《臺北縣社會資源手冊》,頁71-86。

[19] 鶯歌鎮公所社會課提供之資料,民國87年。

[20] 鶯歌鎮各社區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合計127人(東鶯6人,大湖5人,尖山10人,永昌9人,

  二橋7人,南靖4人,南鶯12人,二甲5人,鳳福8人,永吉7人,中湖7人,中鶯8人, 同  

  慶3人,建國3人, 北鶯1人,鳳祥12人,建德3人,鳳鳴11人,西鶯3人,東湖3人)

  民國95年。

[21] 鶯歌鎮居家失能老人照顧津貼核定人數合計114人,民國96年。

[22] 鶯歌鎮獨居老人『營養餐飲服務』實施計畫之服務對象共有31人(建德、東鶯、西鶯、南鶯、

  北鶯、中鶯、建國約11個,鳳祥、鳳鳴、鳳福、大湖、中湖、東湖約6個,二甲、二橋、尖

  山、南靖、同慶、永昌、永吉約14個。),其項目為中低收入戶及無法自行炊食之老人,每人

  每日補助1餐,最高補助60元,2007年。

[23] 江亮演著,《老人福利理論與實務》,(臺北:宏光文化出版社,1983年),頁220。

[24] 鶯歌鎮公所社會課辦理重陽敬老福利金,民國96-97年度。

[25] 臺北縣鶯歌鎮公所松年大學,民國96-97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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