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戶政警政與役政
第一節 戶政
壹、戰前之戶政
臺灣納入清版圖後,戶政歸府縣負責。乾隆40年(1775)通令全國辦保甲,以保甲戶口取代賦役冊,由保甲制度中的保正、甲長、牌頭為基層戶政人員,街庄自治團體的總理、董事協助編定保甲門牌。道光21年(1841),淡水同知曹謹進行全廳18堡的戶口編審工作。根據《淡水廳志》,本鎮位處的海山堡的丁口數為16,342丁口。[1]光緒13年(1887)時,劉銘傳為瞭解臺灣人口數,做為清丈基礎,訂定保甲方針,每戶發給印信紙牌1枚,填記姓名、丁男口數,牌頭甲長不定期稽查。[2]
日本治臺後,在明治29年(1986)8月,頒布「臺灣住民調查規程」,由憲兵隊和警察官吏編製戶籍資料,也命令街庄總理督導戶籍異動。明治31年公布「保甲條例」,由保正及甲長協助警察調查戶口。明治34年廢縣置廳,戶籍事務由廳的總務課和警務課分掌,前者負責戶口簿,後者負責戶口調查簿。[3]隨著日人對臺灣的控制逐漸穩固,明治36年制定「戶口調查規程」,由警察機關的巡查及巡查補執行戶口調查,戶口申報則由保正、甲長及戶長負責。[4]
明治39年1月,實施新的戶口規則,規定戶口有異動時,應於10日內由戶長自行申報,不申報時,得以戶口實查代替。凡違自行申報,或拒絕警察、逃避警察之戶口實查、或偽造不實資料者,罰款20圓。以廳或支廳為主管單位,並設戶口調查簿,置戶口主任掌管戶籍事宜。另在廳、支廳及警察官吏派出所設有戶口調查副本,命令管區巡查及巡查補負責掌管,受理有關戶口申查及戶口異動事項。[5]直到民國34年(1945),日本投降時,臺灣的戶籍法規僅有小規模的修正和補充。
另一方面,明治35年公布「國勢調查法」,規定每10年應舉行1次國勢調查,調查後5年應舉行1次簡易調查。臺灣在日治時期曾舉行7次的國勢調查,前2次為臨時戶口調查,後5次為國勢調查。鶯歌鎮在大正4年(1915)進行的第1次臨時戶口調查時,為第30監督區,由鶯歌石警察官吏派出所負責,監督委員為警部補秋岡勝一,共分為15個調查區務,各區調查委員名單,列如表3-3.1。
日治時期戶籍實務工作又可分為戶籍簿冊、戶口登記、戶口實查等。戶籍簿冊包括戶口調查簿、戶口調查副簿及除戶簿及來宿簿、他行簿、戶口實查簿、催告簿、須知簿等。所有戶籍簿均由警察、憲兵負責編制。戶籍登記的種類包括籍別登記、身分登記、遷徙登記、旅行人口及登記之變更、更正及撤銷。如有變更或錯誤而需更正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經由保正向警察機關申請登記,經警察機關派員實查屬實後,方得登記於戶口調查簿。日治時期之戶口實查分為定期實查、異動實查、臨時實查等。戶口實查的項目除查一般戶籍登載事項外,對於住民的生活狀態、住民之衛生狀態、治安上必須特別注意受查者之言行、政令推行情形、風俗、習慣及其變遷情形及產業狀態等皆為實查之項目,[6]本鎮在日治時期的戶籍實務之內容亦如此。
貳、戰後之戶政
國民政府接收臺灣之初,戶政工作由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接管,民國35年將戶政劃歸民政處主管,本鎮依據「戶籍法施行細則」,由鎮長兼戶籍室主任,下設幹事、戶籍員、事務員若干名,辦理戶籍事務,並由民政課長兼戶籍室副主任,村里辦公室則普設戶籍員1人為原則,[7]加強清查戶口、訓練戶政人員及領發國民身分證。民國38年為因應臺灣人口大幅增加,原有戶政人員嚴重不足,再加上戶政警政機關權責不清,以致在同年7月實施戶警聯合辦公,各村辦公處所移至日治時期的保甲事務所辦公。[8]
民國42年時,本鎮設立戶籍課,專責戶政業務。民國58年7月1日試辦戶警合一制度,將戶籍課改隸臺北縣警察局,另成立鶯歌鎮戶政事務所,受警察局長指揮監督。但直到民國62年7月戶籍法修正通過,民國64年4月18日才正式實施該制。民國68年時,鶯歌戶政事務所的職掌為,戶籍登記及簿冊書類管理;戶口名簿及國民身分證核發;姓名使用事項;國籍及移民事項;印鑑登記;街道名稱路牌、戶長名牌編定事項;戶口校正;協助戶口普查;戶口查察及簿卡註記管理;流動人口登記管理通報;戶口臨時檢查;失蹤人口及行方不明人口登記通報查詢結果通報;出入境新設入口調查考核註記;戶籍統計及人口調查、考核、研究及分析;戶政宣傳;協助役政、選舉、衛生、財稅及人口疏散;戶政法令、規章、刊物資料登記、整理及保管,其他有關戶籍行政及聯繫配合事項。[9]
民國81年7月,戶籍法修正後,將戶籍行政之主管機關改為縣市政府,戶警回歸分立。依「臺灣省縣(市)戶政事務所組織規程」之規定,戶政事務所置主任1人,承縣長之命並兼受民政局指導,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下置戶籍員、辦事員、書記、會計員、人事管理員,其編制人員在10人以上者置秘書1人,襄理所務,編制員額在20人以上未滿35人得分為2股,35人以上得分為3股,股置股長。戶政事務所掌管身分登記事項;遷徙登記事項;行業、職業及教育程度登記事項;登記之申請、變更、更正及撤銷事項及其他有關戶籍登記業務事項。[10]
民國97年時,鶯歌鎮戶政事務所的人員編制,主任1人、秘書1人、課員5人、戶籍員6人、辦事員3人及書記2人,合計18人。其職掌為:各項戶籍登記;戶籍謄本核發及戶籍資料閱覽;國民身分證核發及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重複或不合邏輯處理;戶口名簿核發;更改姓名;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證明核發;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保管與核發;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門牌整編及行政區域調整;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選舉人名冊編造;國籍取得與喪失及英文戶籍謄本核發。[11]歷任鶯歌鎮戶政事務所主任,列如表3-3.2。
本鎮戶政業務推動方面,以民國97年度為例說明,列如表3-3.3。主要是以戶籍登記、戶政文件核發(國民身分證、印鑑、戶籍謄本)及門牌編定換發等業務為主。
民國41年時,為加強戶政工作,改進戶口查記技術、簡化戶籍登記手續、實施區里戶政人員集中辦公、查編街路巷牌及門牌工作等措施,並舉行戶口總校正工作。[12]民國86年10月1日完成全國戶政電腦化連線作業,也逐漸簡化各項戶政業務的程序,擴大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包括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等業務,自96年2月1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遷徙、申請現行、除戶戶籍謄本,只需在遷入地及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置電話語音查詢系統及架設網站,方便民眾查詢戶政業務,配合臺北縣戶政服務網提供「線上申請服務」,及設置「簡易案件專辦窗口」與「大宗案件窗口」,以期在最短的時間,提供最便捷服務。[13]
除加速戶政資訊化外,鶯歌鎮戶政事務所提出許多便民服務項目,分為戶籍登記;國籍之取得、更正、撤銷、註銷登記;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換領;戶口名簿之核發;現戶謄本、除戶謄本、日據時期調查簿謄本之核發(閱覽);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證明;門牌編釘及證明核發;更改姓名;更正出生年月日;更正出生別、出生地、父母姓名、配偶姓名等項目。戶籍登記部分,又分為身分登記(出生登記;出生地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遷徙登記(遷出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初設戶籍登記)及變更、更正、撤銷、註銷登記。為求便民,包括一般戶籍登記案件、戶籍文件核發、更改姓名及請領國民身分證,都隨到隨辦。而門牌編釘及更正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力求在3日內完成。
第二節 警政
壹、戰前之警政
清領時期地方的警政及保安是由地方官府、保甲組織及街庄組織負責。街庄制度也有維持治安功用之功能。此外,協助總理的地保,在本質上為駐鄉警察,如受投、傳訊、捕犯、看管、巡查及管束等警察事務則由地保負責。[14]保甲也扮演協助官府維護地方治安的角色,其組織以10家為1牌,牌置牌頭;10牌為1甲,甲置甲長;10甲為1保。其排頭、甲長及保正必須負責防範、追捕盜賊、維持地方治安以及編查戶口;有時兼辦田土、戶婚等民案及輕微刑案之調處,有時亦辦理如差徭、呈報案件等雜務。[15]
日本治臺之初,明治29年(1896)臺灣總督府在縣設警察部、廳設警察課,扼要的地區設警察署或警察分署。此時臺北縣警察署下設艋舺、大稻埕、三角湧分署,鶯歌鎮此時歸三角湧分署管轄。[16]
明治30年,全臺行政區域改設辨務署,與警察署共同負責地方治安事務,本鎮隸屬三角湧警察署,位置在海山堡三角湧街。[17]但因地方警察署與辨務署之間的權責時有爭議,為統一地方行政的指揮工作,明治31年6月,將辨務署、撫墾署及警察署合成辨務署,由第2課掌管警察事務,下置警部、警部補、巡查、巡查補等職務,負責推行警務。[18]此時本鎮的橋仔頭庄、二甲九庄、尖山庄、尖山埔街、南靖厝庄、鶯歌石庄及大湖庄歸三角湧警察署直轄,下設尖山埔及中庄巡查派出所,位處本鎮境內的是尖山埔巡查派出所。而阿南坑庄、阿四坑庄、茶山庄等,隸屬三角湧警察署柑園分署樹林街巡查派出所管轄之。[19]明治32年4月,警察管轄區域有所修正,廢柑園分署,改由三角湧辨務署直轄,下設中庄、橫溪、尖山埔、柑園及樹林等5處警察官吏派出所,掌管海山堡內67個街庄。此時本鎮警察業務由中庄、尖山埔及柑園警察官吏派出所負責。[20]
為配合明治32年臺北縣街庄區域改正,明治33年4月修改警察官吏派出所的管轄區域,本鎮警察業務仍歸三角湧辨務署管轄,其中除阿南坑庄、茶山庄、阿四坑庄屬柑園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外,其餘街庄由中庄、尖山埔及大湖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21]同年11月,為配合臺北縣廢三角湧辨務署,改設大嵙崁辨務署,本鎮警察業務改由大嵙崁辨務署三角湧分署中庄、尖山埔、大湖及柑園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其中官署設在今鶯歌鎮境內的有尖山埔及大湖警察官吏派出所。[22]
明治34年時,臺灣總督府修改地方官制改置支廳。支廳掌管之事務,主要是以警察事務為主,必要時視其實際需要,兼掌總務、稅務、水利、衛生等事項,因此支廳長多以警察或警部充任。本鎮此時歸桃園廳管轄,警察事務分別由鶯歌石、大湖及中庄等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各派出所位置及管轄區域,列如表3-3.4。
明治36年6月,鶯歌境內各警察官吏派出所劃歸第2監視區,明治38年8月,中庄警察官吏派出所改為第1監視區,明治40年1月,鶯歌石及大湖警察官吏派出所也改為第1監視區,中庄變成第2監視區。[23]
大正9年(1920)9月改革地方行政制度後,廢中庄警察官吏派出所,橋仔頭及二甲九庄改由鶯歌警察官吏派出所負責,使得本鎮境內警察業務,分別由臺北州海山郡鶯歌,及大湖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鶯歌警察官吏派出所負責鶯歌、尖山、南靖厝、阿南坑、橋仔頭及二甲九等地,大湖警察官吏派出所負責大湖地區的警察業務。[24]直到昭和19年,鶯歌地區的警察業務仍歸鶯歌及大湖派出所管轄,管轄區域也未做調整。[25]
在警察人員配置方面,以鶯歌警察官吏派出所為例,在大正6年9月時,將原定員巡查1名、巡查補1名,改為巡查2名、巡查補1名。大正9年9月改制時,人員編制為警務補1名、巡查部長1名、甲種及乙種巡查各1名。大正11年時,改為巡查部長1名、甲種巡查2名,大正14年增加乙種巡查1名。[26]
除設有警察官吏派出所負責警察業務外,臺灣總督府實施保甲制度,以為警察制度的輔助。明治31年8月,參酌清代自衛武力的舊慣,設置保甲,以維護社會秩序。10戶為1甲,10家為1保,甲設甲長,保設保正。[27]在規程中明確規定警察和保甲間的關係,即保甲、壯丁團的編制、保甲役員等的選舉、經費收支預算、決算等,都須經支廳長、警察署長的同意,且接受其監督和指揮。保正、甲長的職務為調查戶口、監視出入者、檢舉犯罪、協助搜捕罪犯等,及輔助街庄、社、區長執行地方事務。[28]昭和8年(1933)時,鶯歌鎮境內所轄保甲數,列如表3-3.5。
同時,為壓制「匪徒」及防範天災,由保甲中17至40歲的男子組成壯丁團,推選團長、副團長出任領導,召集時其所需費用,由保甲預費支應。昭和8年時,鶯歌鎮境內所轄壯丁團數,列如表3-3.6。
貳、戰後之警政
臺灣在行政長官公署下設警務處,各縣市政府得視警察業務的多寡,設置警察局或警察科。民國35年時,本鎮在海山區署管轄之下,僅設鶯歌派出所,民國36年才增設大湖派出所。[29]派出所是執行警察勤務的基層單位,依據民國38年5月25日,臺灣省政府頒佈「臺灣省各省轄市、縣警察局所屬警察分駐所及派出所員警服務規則」,明訂派出所巡官、巡佐及警勤區警員等,對於各警勤區戶口及其他人事動態,以及一般警察業務,均由該當班警員完全負責,並由巡官或巡佐隨時考核。
民國39年10月,由於行政區域調整及區署的裁撤,將海山分局改稱為樹林分局,本鎮鶯歌及大湖派出所改由樹林分局管轄。民國44年時,本鎮大湖派出所改稱為湖山派出所,位於中湖里中湖街,鶯歌派出所則位處東鶯里文化街。[30]民國76年時,在樹林分局內,另成立三峽分局,掌管三峽及鶯歌鎮的警察業務,本鎮鶯歌及湖山派出所改隸屬三峽分局。民國79年6月,本鎮成立鳳鳴派出所。迄今,本鎮境內共有鶯歌、湖山及鳳鳴等3間派出所,隸屬於三峽分局。在民國86年時鶯歌分駐所設有所長1名、副所長1名、警佐26人;湖山派出所設主管1人、副主管1人、警員9人;鳳鳴派出所設主管1人、副主管1人、警員8人。[31]
另一方面,臺北縣在民國39年10月調整行政區後,依據各鄉鎮地勢、戶口、業務,重新劃分警勤區,民國42年時,臺北縣共有385個警勤區。民國42年鶯歌鎮警勤區分布情形,列如表3-3.7。
隨著人口增加及社會治安的需要,臺北縣警勤區的劃設也多所調整,民國84年時,鶯歌鎮共有25個警勤區,每個警勤區設警員1名。派出所的警察業務包括預防犯罪、交通整理、保安警備、社會保防與便民服務等項目。其勤務方式,分為警勤區內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偵班及備勤。為因應治安需要,得以運用組合警力執行巡邏、路檢、臨檢等勤務,以達到取締、查緝等任務。
日治時期原由警防團負責的消防工作,戰後改由臺北縣警察局負責。依據民國36年8月公布的「各級消防組織設置辦法」,將消防組織分為消防隊與民間義勇消防隊。民國39年8月,修正各縣市警察局組織規程,規定各鄉鎮得設消防分隊,並於同年的9月11日成立,因此鶯歌鎮也成立消防分隊,隸屬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消防隊,民國87年臺北縣政府消防局成立後,改隸屬臺北縣政府消防局管轄,現為臺北縣消防局第5大隊鶯歌分隊。
民國41年時,鶯歌鎮共有50名消防人員,相關配備有2臺機器抽水機、2個輸水管、2個龍頭及30個水桶。[32]顯示當時鶯歌鎮消防設備,屬於草創時期。到了民國90年時,編制的消防人力為34人,消防救護車輛設備有6輛消防車、4輛救護車,20套消防衣等設備。消防業務方面,鶯歌鎮在民國90年時,共發生27次火災,起火原因以電器設備與燒雜草垃圾為主。緊急救護服務方面,民國90年時,出勤1,466次,急救人數994人次,以車禍367次,急病317次為主。[33]
為輔助消防警察發揮消防救災的功能,民國40年即已制定「各縣市義勇消防隊編訓辦法」,規定各縣市組織義務消防隊,歸警察局及消防警察隊長指揮監督。臺北縣設義勇消防大隊,大隊下轄中隊,以各警察分局為單位,中隊以下為分隊,以鄉鎮市為單位。鶯歌分隊在民國90年時,有32位義消。[34]
第三節 役政
壹、戰前之役政
清領時期臺灣北部防務工作,始於康熙50年(1711)設置淡水分防千總,駐守滬尾。康熙57年以黃曾榮為首任守備,並移駐八里坌。雍正10年(1732)改置淡水營都司,仍駐防於八里坌。到了乾隆24年(1759)才移防至艋舺,負責臺灣北部防戍工作。嘉慶15年,臺灣水師曾在淡水地區募兵198名,道光4年,募兵150名。[35]
本鎮在日治時期的役政業務,雖然臺灣在明治39年(1906)開始舉行徵兵檢查,但仍被排除在日本徵兵對象之外。直到中日戰爭爆發後,為擴大兵源,自昭和17年(1942)在臺實施志願兵制度。昭和19年9月23日決定自隔年實施壯丁身體檢查,以便日後實施徵兵制度。
另一方面,自昭和12年起著手鼓吹各地成立地方軍事扶助後援會,本鎮也在昭和12年9月18日成立支那事變鶯歌庄後援會。[36]
貳、戰後之役政
民國36年(1947)在各縣市政府民政局(科)設兵役課(股),辦理役政事務,並採行徵兵制。[37]民國37年1月時,在各鄉鎮公所設國民兵隊部,由鄉鎮長兼任隊長,另設專任隊附1員,事務員1員,開始辦理役齡男子徵兵、抽籤及異動管理等役政工作。民國38年11月時,各鄉鎮分別以3至5個里設一聯合國民兵隊部,並指定一里長兼任隊長,另置專任村里隊附,辦理里兵役事務。民國42年7月時再度調整組織,將國民兵隊部改為兵役課,置課長、課員、辦事員、雇員若干人,分掌兵役行政、後備軍人管理、國民兵組訓及民防業務等事項,以健全基層兵役行政,並各村里隊附改調為村里幹事。[38]
民國47年3月,將1/3的里幹事改任為「兵役幹事」,專辦役男身家調查、役男徵集入營、後備軍人及己訓國民兵調查及異動、國民兵勤務召集通知事項等兵役業務,成為最基層的役政工作者。但里幹事與兵役幹事分置後,因人力分散,致基層工作未能普遍深入,因此在民國50年3月將兵役幹事與里幹事定名稱「里幹事」,主辦民政及役政工作。[39]民國92年8月,裁撤兵役課,將兵役行政業務改歸民政課負責。[40]鶯歌鎮曾任兵役課長名單為:李振吉、廖光輝、潘中鼎、朱昌繞、周通慶、徐永雄、莊慶榮、陳逸民及徐春勝。[41]
本鎮兵役業務分為編練、徵集、勤務及後管等項目。編練業務指的是國民兵的訓練、編組及管理等工作。民國43年開始進行乙種國民兵訓練,進而擴及至甲、乙等體位役男,由鄉鎮負責召訓。以民國82年度軍事勤務隊編練為例,共配賦一個中隊,編成人物158人。[42]
徵集業務以役男身家調查、徵兵檢查、役男抽籤及徵集入營為主。民國89年進行役政工作改革,開始實施替代役的徵集工作。替代役的類別分為社會治安,以警察役和消防役為主。社會服務包括社會役、教育服務役、環保役、醫療役。另有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公共行政役、經濟安全役、體育役、土地測量役、觀光服務、外交役。
勤務工作以負責現役軍人貧困家屬的生活扶助為優先,包括生育、死亡等臨時特別扶助等工作。本鎮貧困家屬生活扶助實施狀況,以民國82年為例,共核准甲級2戶6口,乙級2戶2口,丙級2戶5口,共發放148,600元。[43]鶯歌鎮公所為使義務役在營軍人發生急難事故時,獲得精神及物質上的安慰,訂定「臺北縣鶯歌鎮加強照顧在營軍人急難慰助金發給辦法」,急難慰助金的發給對象包括作戰、因公、因病、自裁、意外事故死亡之軍人遺族;經臺灣省政府核定列入特別照顧之傷殘退伍軍人;在營服役期間發生事故致成傷殘之現役軍人。[44]
後管業務即是後備軍人管理工作,舉凡依法退伍解召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均隨時依據相關法令報到列管。[45]
除由兵役課負責役政業務外,也成立兵役協會,協助處理兵役行政。鶯歌鎮兵役協會成立於民國38年8月1日,[46]其業務為:協助辦理兵役宣傳、徵兵調查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審查身體檢查抽籤徵集、動員時期軍人及其家屬之調查優待、救濟軍人家屬、舉辦軍人家屬福利及生產、國民兵調查及組訓、兵役行政改進建議、新兵入伍退伍歡迎歡送、兵役糾紛平抑、兵役弊端檢舉糾正等事項。[47]
民國46年5月時,鶯歌鎮兵役協會改稱為臺北縣兵役協會鶯歌分會,協助役政單位辦理相關業務,兵役協會委員任期1年。[48]民國53年時,委員任期修正為2年,[49]民國69年11月,兵役協會委員任期改為4年。組成委員方面,鶯歌鎮公所民政、財政、兵役課長為當然委員,代表會、國民中小學校長、後備軍人、人民團體及地方公正人士等,由各所屬單位遴選後,報請臺北縣政府聘任。[50]並設幹事1名,由兵役課課員兼任。[51]民國90年2月廢除兵役協會規程,由政府輔導轉型為人民團體。民國66年之後,臺北縣兵役協會鶯歌分會的主委為林上木。[52]
[1]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89。
[2] 盛清沂總纂,《臺北縣志》(臺北:臺北縣文獻委員會,1960),卷8,人口志,頁2-3。
[3] 畠中市藏,《臺灣戶口制度大要》(東京:松華堂,1936),頁4-5。《臺北縣報》,第60號,
頁10。
[4] 陳金田譯,《臺灣私法》(南投:臺灣省文獻委員會,1994),頁309-310。
[5] 畠中市藏,《臺灣戶口制度大要》,頁7-8。
[6] 陳金田譯,《臺灣私法》,第2冊,頁316-317。
[7]《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字號,頁18-22。
[8] 官蔚藍,《戶政制度暨戶籍登記措施檢討與改進之研究》(臺北: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976),頁18。
[9] 鶯歌鎮公所,《鶯歌鎮志》,頁119-120。
[10]《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81年秋字第19期,頁5。
[11] 鶯歌鎮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
[12] 臺北市政府秘書室,《二年來臺北市政概況》(臺北:臺北市政府秘書室,1953),頁44-46。
[13] 鶯歌鎮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
[14]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1979),頁672-674。
[15] 織田萬,《清國行政法泛論》(臺北:華世,1979年),頁558-565。
[16]《臺北縣報》,第44號,頁2。
[17]《臺北縣報》,第54號,頁3。
[18] 臺灣總督府警務局,《臺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臺北:台灣總督府警務局,1933),第1篇,
頁408、522-523。
[19]《臺北縣報》,附錄(1898年6月16日),頁2。
[20]《臺北縣報》,第66號,頁10。
[21]《臺北縣報》,第138號,頁11。
[22]《臺北縣報》,第216號,頁155。
[23]《桃仔園廳報》,第16號,頁103。《桃園廳報》,第74號,頁154;《桃園廳報》,第127號,
頁104。
[24]《臺北州報》,號外(1920年9月1日),頁14。
[25] 臺灣總督府,《臺灣總督府行政區域便覽》(臺北:臺灣總督府,1944),頁20。
[26] 今澤正秋,〈鶯歌鄉土誌〉,頁275。
[27] 臺北廳總務課,《臺北廳志》,頁81。
[28]《臺北縣報》,第60號,頁10-12;鷲巢敦哉,《臺灣警察四十年史話》(臺北:鷲巢敦哉1938),
頁81-82。
[29] 盛清沂總纂,《臺北縣志》(臺北:臺北縣文獻委員會,1960),卷14,警察志,頁40-41。
[30] 盛清沂總纂,《臺北縣志》,卷14,警察志,頁44。
[31]為加強維護二橋地區治安與交通,故成立二橋派出所,並於民國98年12月10日進行揭牌啟用儀式。二橋派出所管轄區域包括二橋、二甲、尖山、南靖、東鶯等五里。現有編制員額15名(含正、副所長),共13個警勤區。參見: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資訊網,http://www.sansia.police.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wDetail&postId=193504&groupId=,2010.03.13。
[32] 臺北縣政府,《臺北縣統計年報》(臺北:臺北縣政府主計室,1952),民國41年度,頁123。
[33] 臺北縣消防局,《臺北縣消防統計年報》(臺北:臺北縣消防局,2002),民國90年度,頁9-10、64-72。
[34] 臺北縣消防局,《臺北縣消防統計年報》,民國90年度,頁15-16。
[35] 陳培桂,《淡水廳志》,頁159-160。
[36] 盛清沂總纂,《臺北縣志》(臺北:臺北縣文獻委員會,1960),卷15,軍事志,頁51-54。
[37]《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春字第17期,頁302。
[38]《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2年秋字第6期,頁85。
[39]《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50年春字第62期,頁835。
[40] 鶯歌鎮公所人事室提供之資料。
[41] 鶯歌鎮公所民政課提供之資料。
[42] 鶯歌鎮公所,〈臺北縣鶯歌鎮公所82年度工作報告〉(臺北:鶯歌鎮公所,1993),頁建3。
[43] 鶯歌鎮公所,〈臺北縣鶯歌鎮公所82年度工作報告〉,頁兵1。
[44] 鶯歌鎮公所編印,〈鶯歌鎮公所為民服務手冊〉,頁9。
[45] 鶯歌鎮公所,《鶯歌鎮誌》,頁111-116。
[46]〈據送臺北縣各鄉鎮兵役協會圖記啟用日期及印模核復希知照由〉,《臺灣省省級機關檔案》,
典藏號004141008971004。
[47]《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38年夏字55期,頁682-683。
[48]《總統府公報》,第809期,頁4-6。
[49]《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54年夏字22期,頁2。
[50]《總統府公報》,第3755期,頁4-6。
[51] 鶯歌鎮公所兵役課提供之資料。
[52] 鶯歌鎮公所兵役課提供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