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 08 三月 2016 23:40

鶯歌鎮志:【卷首 史略】第三章 政治之發展

第三章  政治之發展

 

 政事穩定發展與經營,往往是一個地方社會、經濟、文教各方面發展之基礎。政治內容廣泛,舉凡建置、行政、自治、選舉、警政、消防、戶政、役政、地政、財政等都含括在內。本章擬從清領、日治,以及戰後至民國90年代以來,本鎮之治政治發展概況,分述於下。

 

第一節  建置與自治

 

壹、建置

一、戰前

 本鎮原為原住民活動場域,清領時期形成南靖庄、尖山庄及大湖庄等聚落,隸屬淡水廳管轄。光緒13年(1887),隸屬臺灣省臺北府淡水縣海山堡管轄,光緒20年改由臺灣省南雅廳海山堡管轄。

 日治時期本鎮行政區經多次調整,先後可分為4階段:
(1)海山堡管轄時期:明治28年(1895)起,先後隸屬臺北縣新竹支廳海山堡、桃園支廳,後直轄臺北縣海山堡;
(2)辨務署管轄時期:明治30年起,分屬臺北縣三角湧辨務署、三角湧辨務署海山堡,大嵙崁辨務署管轄;
(3)支廳管轄時期:明治34年起,先後劃歸桃仔園廳三角湧支廳、三角湧支廳管轄;
(4)鶯歌區庄街管轄時期:明治38年起,先後改為鶯歌石區、臺北州海山郡鶯歌庄、鶯歌街。

  二、戰後

 戰後,民國34年行政區域重新劃分。鶯歌街改為鶯歌鎮,隸屬臺北縣海山區管轄。民國35年8月鶯歌鎮計14里172鄰,民國49年鶯歌鎮共有15里182鄰。其後行政區劃復經變動,直至民國98年止,本鎮行政區域屢有更動,今日行政區計轄東鶯、西鶯、南鶯、北鶯、建國、中鶯、南靖、尖山、建德、二橋、二甲、同慶、永昌、鳳鳴、永吉、鳳福、鳳祥、大湖、中湖和東湖等20里366鄰(詳參本史略第二章「各里之沿革」)。依各里所在位置,可分為北部、中心、西北部和南部地帶等4群(詳參卷一地理篇 圖1-1.3鶯歌鎮所轄各里之位置)。

 

 

貳、行政

一、戰前

 清代地方區劃分街庄社,設置總理(民事)、地保(戶口)、三快(刑事)負責基層行政工作。

 日治初期,總督府遴選熟悉公務人員,負責街庄衛生、戶籍、整理田賦、管理共同財產等事務。明治30年至大正9年(1920)街庄制度改正前,設立街庄長、區長,直屬廳長,輔助街庄行政事務。大正9年鶯歌庄成立,並設庄長1人,庄長之下設置街庄役場助役及會計,另成立庄協議會為諮詢機構。昭和10年(1935),規定區設區長1人,輔助辦理區內事務,另得設置相關行政人員佐理庶務。至於擔任過本鎮日治時期區長、區書記者,詳參卷三政事篇「表3-1.2鶯歌石區歷任區長、區書記一覽表」、「表3-1.3鶯歌庄役場職員名單一覽表」。

二、戰後

 戰後初期,本鎮依〈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置鎮長1人,總理鎮務;副鎮長1人協助鎮長。鎮公所內設總務股、財務股及經濟股。時鎮下設里、鄰,里長受鎮長之指揮監督,辦理里之自治事項及執行委辦事項。民國36年(1947)5月,鎮公所組織改為民政、財務、經濟、文化,並增設國民兵隊。

 民國40年以後,鄉鎮區公所組織再度變革,本鎮鎮公所編制復經過數度改變,如設置秘書、國民兵隊部改為兵役課、廢戶籍課改設戶政事務所(民58)、調整或增刪各課室編制、增社會課、裁撤兵役課(民92)、增陶瓷觀光課及其他興革(詳參卷三政事篇第一章)。

 據民國97年4月修正〈臺北縣鶯歌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規定,鶯歌鎮公所現有編制為:鎮長1人,總理鎮政,指揮監督所屬員工與機關;另置主任秘書承鎮長之命,襄理鄉政;秘書、專員等掌理法制、國家賠償、機要、動員、協調及其他事項,並設民政、財政、建設、社會、陶瓷觀光等5課,及行政、人事、主計及政風等4室。此外另設清潔隊、圖書館、托兒所及公共事務管理所,及設立調解委員會,辦理民事或刑事事件的調解。

 

參、自治

一、自治機構

 (一)戰前

 清領時期時本鎮鄉治,由仕紳、耆老等共同辦理街庄事務,或數街庄組成聯庄組織,依慣例或庄規處理各街庄自治事務。

 日治大正9年以前,街、庄、社或區,僅是辨務署或支廳的輔助機關,負責傳達政令及協助徵稅。大正9年地方街庄改正,州、市、街、庄為公共團體,已具法人資格。街庄置街庄長及協議會,且得設置獨立之財產以供支配。

 昭和10年(1935),新修正地方制度改革,街庄組織為法人,屬自治團體,街庄得個別制定街庄條例及規則,得設街庄協議會以應街庄長諮詢。鶯歌庄於昭和10年11月22日,舉行第1屆街協議會員選舉,由庄長擔任該會議長,然街庄協議會員半數由日本官方任命,與今日自治性質有別。

 (二)戰後

 戰後,民國39年政府開始實施地方自治。本鎮自治機構包括:(1)鶯歌鎮民代表會:鎮民代表會可分為2期,第1期是戰後初期過渡性質的第1、2屆代表會;第2期則是民國39年以後實施地方自治後的代表會;(2)里民大會:係由全體公民組成,為人民練習行使政權及表達民意基礎自治組織,亦是政府宣導政令及推行地方自治工作之場所。

二、選舉

 (一)鎮長

 日治時期,雖有協議會議員選舉,但屬於有限制選舉,與今日直接民選有別。戰後,民國39年以來,本鎮相繼舉辦鎮長、鎮民代表、里長等各項選舉。

 在鎮長選舉方面,民國35年8月1日,鶯歌、樹林分鎮而治,臺北縣政府派陳紹裘擔任鎮長,游色嚴為副鎮長,民國39年以前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2屆鎮長王天送、陳添丁。民國40年6月3日本鎮舉行首屆直接民選鎮長,許吉當選,及至民國98年蘇有仁鎮長在任為止,本鎮共計歷經15屆鎮長選舉,歷任鎮長及其任期,詳參卷三政事篇「表3-2.3歷屆鶯歌鎮長一覽表」。

 (二)鎮民代表

 鶯歌鎮民代表選舉,據民國35年1月公布之〈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鎮民代表名額依鎮內人口多寡,由各村里選出定額代表,選舉方式是由里民大會公民集會投票產生,計選出1-6屆鎮民代表。

 第7屆代表產生方式改變,即將鄉鎮劃分為若干選舉區,並以人口數為標準選出代表。民國52年11月,改依投票月前6個月,月終戶籍統計計算人口數。及至第15屆選舉時,取消候選人的學歷限制,本鎮計選出14名代表(詳參卷三政事篇第二章第二節、附錄3-2.3「鶯歌鎮歷屆鎮民代表名單」)。

 (三)里長

民國35年2月,本鎮依村里長選舉辦法,選舉第1屆里長、副里長。里長產生方式,是透過里民大會採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依當時行政區劃計選出14名。民國39年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本鎮第3屆里長選舉,依新頒布之村里長選舉罷免法規定辦理,公民於投票日依規定時間前往投票所投票。至今本鎮已進行18屆的里長選舉,第18屆里長計20名(詳參卷三政事篇第二章第二節、附錄3-2.4「鶯歌鎮歷屆里長名單」)。

 

第二節  戶政警政與役政

 

壹、戶政

一、戰前

 清領期間由於戶口資料作為課賦或清丈田地所本,僅以丁男統計,與今日詳實之戶政業務有別,亦無法得知本鎮詳實之人口數。

 日治時期戶籍工作可分為戶籍簿冊、戶口登記、戶口查實等。主要由警政單位編製戶籍資料,街庄總理督導戶籍的異動,並由保正及甲長協助警察調查戶口。明治39年(1906)1月,實施新的戶口規則,以廳或支廳為主管單位,並設戶口調查簿,置戶口主任掌管戶籍事宜。此外,日治時期曾舉行7次的國勢調查,鶯歌鎮在大正4年(1915)進行的第1次臨時戶口調查,為第30監督區,由鶯歌石警察官吏派出所負責。

二、戰後

 民國35年(1946)戶政劃歸民政處主管,警察機關僅維持治安。國民政府遷臺後,臺灣人口大幅增加,原有戶政人員嚴重不足,戶政警政機關權責不清,以致在同年7月實施戶警聯合辦公制。

 民國42年,本鎮依整理戶籍實施暫行辦法,設立戶籍課,專責戶政業務。民國58年7月試行戶警合一制度,64年正式實施,乃將本鎮鎮公所內之戶籍課改隸臺北縣警察局,另成立戶政事務所,受警察局長指揮監督。

 民國81年7月戶籍法修正,戶籍行政主管機關改為縣市政府,戶警回歸分立。本鎮戶政業務,主要是以戶籍登記、戶政文件核發及門牌編定、換發等業務為主。民國70年代,積極展開戶政電腦化規劃工作。民國86年10月1日完成全國戶政電腦化連線作業,除戶政資訊化外,鶯歌鎮戶政事務所提出許多便民服務項目。

 

貳、警政

一、戰前

 清領時期警政及保安並未設專責機構,而是由地方官府、保甲組織及街庄組織負責。劉銘傳為清理田賦及地方治安,設保甲總局在臺北,以候補知府為總辦;各廳縣街設分局。

 明治29年以後,本鎮警政的管轄權屢見更動,前後分別歸三角湧分署、辨務署所轄,而本鎮依庄域分屬三角湧警察署直轄、三角湧警察署柑園分署、樹林街巡查派出所等機關管轄。

 明治32年4月以降至日治終了,本鎮隨著行政區劃的更動,警政機關時有變動,警政業務均由各該地之警察官吏派出所管轄。除設有警察官吏派出所負責警察業務外,臺灣總督府實施保甲制度,作為警察制度的輔助。

二、戰後

 (一)警政

 戰後,各縣市政府得視警察業務多寡,設置警察局或警察科。民國35年本鎮屬海山區署管轄,設置鶯歌派出所,民國36年才增設大湖派出所(後改為湖山派出所)。

 民國39年重新調整行政區域,本鎮設有鶯歌、大湖2個派出所,改由樹林分局管轄,民國76年復改隸於三峽分局。民國79年6月,本鎮成立鳳鳴派出所。迄今,本鎮境內共有鶯歌、湖山及鳳鳴等3間派出所,隸屬於三峽分局,民國84年時,鶯歌鎮共有25個警勤區。

 (二)消防

 日治時期由警防團負責消防工作,戰後改由臺北縣警察局負責。消防組織分為消防隊與民間義勇消防隊。民國39年鶯歌鎮也成立消防分隊,隸屬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消防隊,民國87年,改隸屬臺北縣政府消防局管轄,現為臺北縣消防局第5大隊鶯歌分隊。

參、役政

一、戰前

 清領時期臺灣北部防務工作,始於康熙年間設置之淡水分防千總,駐守滬尾,後守備改移駐八里坌,乾隆中期移防至艋舺,負責臺灣北部防戍工作。

 日治時期本鎮的役政業務,雖然在明治晚期開始舉行徵兵檢查,但仍被排除在日本徵兵對象之外。直到中日戰爭爆發後,為擴大兵源,自昭和17年起在臺實施志願兵制度。昭和19年(1944)9月23日決定自隔年實施壯丁身體檢查,以便日後實施徵兵制度,後戰敗終未能實施。此外,自昭和12年起鼓吹各地成立地方軍事扶助後援會,本鎮也在昭和12年9月18日成立「支那事變鶯歌庄後援會」。

二、戰後

 民國36年各縣市政府組織中,民政局(科)設兵役課(股),辦理役政事務,並採行徵兵制。民國37年各鄉鎮公所設國民兵隊部,開始辦理役政工作。民國38年各鄉鎮分別以3-5個里設1聯合國民兵隊部,並指定1里長兼任隊長,另置專任村里隊附,辦理里兵役事務。民國42年再度調整組織,將國民兵隊部改為兵役課,並將各村里隊附改為村里幹事。

 民國47年,將1/3的里幹事改任為「兵役幹事」,成為最基層的役政工作者。民國50年兵役幹事與里幹事定名稱「里幹事」,主辦民政及役政工作。及至民國92年8月,兵役課裁撤,改歸民政課負責。

 本鎮兵役業務分為編練、徵集、勤務及後管等項目。除由兵役課負責役政業務外,也成立兵役協會,協助處理兵役行政。鶯歌鎮兵役協會成立於民國38年8月1日,民國46年,鶯歌鎮兵役協會改稱為臺北縣兵役協會鶯歌分會,協助役政單位辦理相關業務。民國90年廢除兵役協會規程,由政府輔導轉型為人民團體。

 

第三節  財政與地政

 

壹、財政

一、戰前

 清領時期之賦稅主要有田賦、丁稅、雜餉等。

 日治時期,臺灣地方財政由臺灣總督府統籌,各地方並無獨立財政。大正9年(1920)地方制度改革,街庄始有獨立財源,街庄設有會計役,為街庄財政單位,掌管街庄的財政業務。鶯歌庄役場亦設有會計役,掌理該庄之財政。

 鶯歌庄的歲入來源主要有庄稅、財產收入、使用費及手續費、州補助金等。在歲出方面,以役場費、營繕及土木費、教育費、諸稅及負擔費用、雜支的支出為主。

二、戰後

 戰後,本鎮根據各縣市財政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財政業務,稅課之收入來源包括:縣府契稅收入經縣統籌分配、遺產及贈與稅、娛樂稅、田賦、屠宰稅、縣府房屋稅收經縣統籌分配、縣府地價稅收經縣統籌分配等項。

 目前本鎮財政收入,據〈財政收支分配法〉規定,各稅所佔比例,稅課收入包括地價稅收入30%、田賦收入全部、房屋稅收入40%、契稅收入80%、娛樂稅收入全部、遺產及贈與收入80%等為主。

 在歲出方面,民國89-96年度歲出總金額為例,以民國94年度為最高。而年度歲出,以一般政務、經濟發展、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等項目支出為主,並以經濟發展支出比例較高,在民國89、90、92、94等年度中,都是首要支出,而民國93、95年度則以社區發展及環境保護支出的比例為首。

由於財政短缺,使得道路興築、工程興建及活動舉辦的經費,大多來自上級政府補助,如民國89年度,蘇有仁(時任臺北縣議員)向縣政府爭取補助鶯歌鎮行政大樓、陶瓷公園等多項建設。

 此外,因為稅課收入增加幅度有限,必須讓歲入來源多元化,鶯歌鎮公所提出使用者付費原則,在公有停車場、運動公園、活動中心等地方進行收費,亦加強鎮有非公用土地清查管理,以出租或出售創造財源。

貳、地政

一、戰前

清領時期,陳瑜由南臺灣入墾鶯歌名南靖厝庄,之後漢人陸續進駐本地。由於清制大、小租制度,形成隱田甚多之現象,乾隆年間雖全面實施踏查清丈,劉銘傳亦曾辦理清丈事宜,然效果不彰。

日本治臺初期,臺灣地籍非常紊亂,總督府著手土地調查與整理的工作,本鎮所在的桃園廳於明治32-34年完成土地調查工作,明治38年6月公布〈土地整理規程〉,規定在各街庄設置土地整理組合,監督土地異動。

二、戰後

 戰後初期,臺北縣地政業務由縣府民政局地政課負責。為了整理臺灣各地公私有土地,在各縣市成立土地整理處,負責有關土地行政及圖籍儀器等整編保管等業務,民國35年10月改為地政事務所,鶯歌鎮地政事務所亦成立,業務歸板橋地政事務所管轄。

 民國72年5月,板橋地政事務所管轄區內樹林、鶯歌及三峽等3鎮地政,另成立樹林地政事務所,承臺北縣政府地政局長之命綜理全所事務。樹林地政事務所為就近服務民眾,在轄區各鄉鎮公所設立小而能地政工作站,鶯歌小而能地政工作站則設在本鎮鎮公所1樓,負責各類地政業務。此外鶯歌鎮公所的民政課,也負責各類地政相關工作。

 本鎮之地政業務內容,包括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實施耕者有其田、土地重劃等,前三者為早期之業務,而本鎮目前土地重劃則以市地重劃為主。

 鶯歌鎮土地利用分為市地重劃、土地徵收與撥用及區段徵收等業務。本鎮在民國92年9月到96年6月,進行鳳鳴自辦市地重劃,重劃總面積共361筆50.5766公頃,其中有47筆18.5655公頃做為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綠地、國民中學及停車場。鎮公所同時亦透過私有土地徵收及公有土地撥用等方式,取得公共設施用地。而土地徵收目的,以水利事業為主,交通事業次之,再次為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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