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時間腦溢血算不算職災?該不該給公假?
先從法理面來說,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1條規定:「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可以核給公假」,因此條文明確表示在執行職務期間的傷病,甚致廣義延伸上下班途中,都可以核給公假。
即使是一般勞工,根據內政部65年11月24日台內勞字第705655號函釋: 患有宿疾之工人在工作中病發,如係因工作所引發者,可按公傷給假。至是否因工作所引發,可囑提出醫師之證明。由此都可見,在職行職務時病發,都可視為是職業災害病從寬認定給予公假,除非是苛扣員工福利的黑心企業,才會為此引發勞資爭議。
聯合報施鴻基大記者對於有仁質詢內容的報導
不過,有仁先前接獲板橋區的一件陳情案,當事人是105年11月間在上班時間不幸因腦出血的板橋區公所盧姓臨時人員,按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來看,盧姓臨時人員是在上班期間出現腦溢血,依規則規定可以核給公假。
但當事人申請職業災害補助後,板橋區公所卻以勞動部函覆「不屬於職業災害」,否定先前核給的公假。
除了區公所未能照顧所屬員工不認公假這筆帳,新北市政府人事處在106年1月10日發函請示銓敍部,公文說明二,載明是「執行職務」,符合請假規則的規定;銓敘部回文則是「請依照權責辦理」,但市政府人事處對員工出現重大傷病狀況卻不給予從寬認定,反而一路追殺到底,甚至還在106年3月1日由人事處長率板橋區公所人事主任到有仁服務處說明,說出一堆讓人瞠目結舌的大道理。
這次說明,市政府人事處長、板橋區公所人事主任搬出了《公務人員撫卹法》,說出了「臨時人員又不適用公務人員撫卹法」的論調。
在公務機關工作,無論是正式的軍公教人員,或是約聘僱、臨時人員,都應該受到《公務人員撫卹法》的保障,但市政府人事處長、板橋區公所人事主任不知道究竟為了什麼原因,竟然把在公務機關工作的臨時人員摒除在《公務人員撫卹法》的保障外。
試問,全台灣眾多的公務機關,哪一個不是由許許多多的臨時人員的努力才能運作?哪一個機關能夠完全摒除臨時人員、純粹只進用高普考合格的公務員?
更離譜的是,板橋區公所主任居然還大言不慚回答:「再核准公假沒有困難,深怕傷害當事人,若有人檢舉,先前核准公假的薪資會全部追回。」這番話不僅沒能捍衛員公權益,甚至還要「追回薪資」。
這樣的區公所、這樣的市政府,有仁心想,大概只有黑心企業才差可比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