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二, 22 三月 2016 23:10

鶯歌鎮志:【卷三 政事篇】第二章 自治與選舉

第二章  自治與選舉

 

第一節  地方自治之實施

 

壹、戰前

 本鎮在清代時的鄉治,是由仕紳、耆老等依各街庄慣例或庄規,處理各街庄的自治事務,如開路、造橋、築圳、建廟、約束街庄民、調解糾紛等事項。[1]

 從明治28年(1895)至大正9年(1920),街、庄、社長或區長是由縣知事或廳知事任命,負責傳達政令及協助徵稅。即在大正9年之前,日本在臺未施行地方自治。

 根據大正9年公布「臺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臺灣街庄制」、「臺灣地方費會計規則」、「臺灣街庄財產施行令」、「臺灣市街庄稅規則」、「臺灣街庄財務規程」等法規,州、市、街、庄為公共團體。街庄內置有行政職之街庄長,及備街庄長諮詢之街庄協議會,且設有獨立之財產和支配財產權力。[2]街庄協議會以街庄長及協議會員組織之,街庄協議會員為名譽職,由州知事就街庄內有住所與有學識名望者任命之,任期2年。

 鶯歌庄在大正9年成立庄協議會,協議會員名額依據「臺灣街庄施行令」規定為16名,[3]自大正9年至昭和10年(1935)共組成8屆協議會,第8屆任期,因昭和10年修正協議員選舉規程,任期僅1年。庄協議會議長以庄長兼任,副議長則由郡守就會員中選任之,街庄協議會設有書記,由庄長就職員中任命之,秉承議長之命辦理庶務及翻譯。從大正9年到昭和10年協議會議員名單,詳見附錄3-2.1。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臺灣人先後組成臺灣民眾黨及臺灣地方自治聯盟,不斷向臺灣總督府及日本國會提出請願。到了昭和10年4月,臺灣總督府公布新修正地方制度改革相關法令,於是年10月1日實行。

 根據新公布的「臺灣街庄制」、「臺灣街庄制施行令」,臺灣之街庄組織為法人,為主動處理轄區地域範圍內公共事務之自治團體,街庄得個別制定有關其街庄住民權利及義務之街庄條例及街庄規則。街庄設街庄協議會,為因應街庄長諮詢街庄之相關事務所成立的機構。街庄協議會員半數由州知事任命,半數由街庄內人民選舉產生,任期4年。

 鶯歌庄依上述規定,於昭和10年11月22日舉行第1屆庄協議會員選舉,依「臺灣街庄制」第八條之規定,應選協議會會員16人,另由庄長為該會議長。但此項選舉並非全民選舉,而是有財產限制,居民年滿25歲以上之男子,具獨立生計,在街內住滿半年以上,繳納街庄稅年額滿5圓以上者,有街協議會會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4]

第2屆於昭和14年舉辦,由於鶯歌庄人口增加,以致第2屆的協議會員名額增加為18名,後受時局影響,不再舉行選舉。昭和10年至14年鶯歌庄協議會員名單,詳見附錄3-2.2。

 昭和10年修正之臺灣地方制度改革,雖已舉辦選舉,並明文規定街、庄具法人資格,但因街庄協議會員中的半數均由日本官方任命,並非全部由人民選出。而且此一機構,並非議決機關,只是備街長諮詢之機關,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仍頗多限制。

 

貳、戰後

 民國39年(1950)4月24日起,臺灣省政府陸續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臺灣省鄉鎮民代表罷免規程」、「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臺灣省鄉鎮區長選舉罷免規程」、「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罷免規定」等開始實施地方自治。

一、鶯歌鎮民代表會

 若依其制度之變革,可分為兩個時期,第1期是戰後初期過渡性質的第1、2屆代表會,第2期則是民國39年後實施地方自治後的代表會。[5]

(一)職權

 鶯歌鎮第1屆鎮民代表會,於民國35年4月7日由各村里公民選舉之代表組織成立。第1、2屆代表會職權為議決鄉鎮預算、審議鄉鎮決算事項;鄉鎮公有財產及公營事業之經營與處分事項;鄉鎮自治規程事項;鄉鎮與他鄉鎮間相互之公約事項;鎮長交議之鄉鎮內公民建議事項;選舉或罷免鎮長及縣參議員事項;聽取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及其他有關鄉鎮重要興革事項。[6]

 民國39年實施地方自治後,第3屆鎮民代表會的職權修改為議決鄉鎮自治事項;議決鄉鎮自治法規;議決鄉鎮與他鄉鎮縣轄市間之公約事項;議決鄉鎮預算及審核鄉鎮決算事項;議決鄉鎮公益捐之徵收事項;議決鄉鎮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事項;議決鄉鎮長提議事項;聽取鄉鎮公所工作報告及向鄉鎮公所提出詢問事項;接受人民請願事項及其他依法賦予之職權,且其決議事項與中央法規及省縣法令抵觸者無效。[7]

 之後,鶯歌鎮民代表會職權歷經多次修改,民國41年11月,將職權的第4款修正為「議決鄉、鎮、縣轄市預算及審核鄉、鎮、縣轄市決算,但對於鄉、鎮、縣轄市預算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事項」。[8]民國43年,增列「檢查鄉鎮縣轄市公庫」。[9]民國60年時,將「議決鄉、鎮、縣轄市公所提議事項」修正為「議決鄉、鎮、縣轄市公所及代表提議事項」。[10]

 目前鶯歌鎮民代表會的職權規定為:議決鎮規約;議決鎮預算;議決鎮臨時稅課;議決鎮財產之處分;議決鎮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議決鎮公所提案事項;議決鎮決算報告;議決鎮民代表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及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11]

(二)組織

 鎮民代表會由鎮民代表[12]組成,另設有相關人員負責議事運作相關事項。第1、2屆鎮民代表會設書記1人及總務、議事2組,各設主任1名,辦理會務。[13]第3屆鎮民代表會設書記1人,由鎮民代表會薦請縣政府委派之。設辦事員各1人至2人,由主席派充,或由鄉鎮公所職員兼任。代表會分設總務、議事2組,總務組掌理文書、會計、庶務、出納及不屬議事組事項,議事組掌理召集開會,編列議事日程,整理議案及其他有關議事事項;代表會書記,承主席及代表之命處理會務,並指導各組辦理應辦事務。各組置主任,承主席及代表之命,並受書記之指導,辦理各該組主管事務,書記及各組主任等均以鄉鎮公所職員兼任為原則。[14]

 民國53年,臺灣省政府依各鄉鎮民代表會人數的多寡,規定鄉鎮民代表會員額編制標準,「代表會名額在20名以下者,置秘書、組員各1人,代表名額在21名以上者,置秘書1人,組員2人;各代表會可視業務需要,財力許可,得各置雇員1人」。第8屆鶯歌鎮民代表會代表名額為12人,因此僅設秘書及組員各1人。民國56年10月,鎮民代表會增置秘書1人,承主席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置組員1至5人,均由主席遴選合格人員報請縣政府轉報省政府核派,並得由主席雇用雇員1至5人,報由縣政府轉報省政府備查。[15]而後各屆代表會之組織並未有大幅度之修正。

 民國97年時,鶯歌鎮民代表會置秘書1人,處理該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除秘書外,設組員與書記。該會人事管理與會計業務,由鎮代表會派員兼辦。開會期間,相關事務人員得向鎮公所調用。[16]從民國44年迄今,鶯歌鎮民代表會歷任秘書名單為呂精祥、黃景發、詹清火、廖家興及童玉琦等人。[17]

(三)議事運作

 依據民國35年之「臺灣省鄉鎮民代表會組織規程」,鄉鎮民代表會主席,由鄉鎮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產生。主席因故去職時,應依規定補選。代表會開會時,主席對於本身利害關係之事件應行迴避。主席缺席,或依規定迴避時,由出席鄉鎮民代表互推1人為臨時主席。[18]

 民國48年10月6日,依據修正的「臺灣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及「臺灣省各縣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規定鄉民代表會自第6屆起置主席、副主席各1人,由鄉鎮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19]鶯歌鎮民代表會歷屆主席、副主席名單如表3-2.1。

 在議事方面,民國35年規定鎮民代表會每3個月開會1次,除第1次會議應由鎮長召集外,以後會議均由主席召集,如遇特別事故,或經鎮長或鎮民代表1/3以上之請求時,應即召開臨時會議,會期均以3日為限。[20]民國41年將臨時會議會期修正為「不得超過5日」。[21]第6屆鎮民代表會仍每3個月開會1次,但每次會期包括停會休會在內,修正為不得超過7日,臨時會之召集則規定「經鎮縣轄市長或代表3分之1以上之請求時,應於10日內召開」。[22]

 民國52年11月再次修正地方自治法規,確定代表會主席職權,建立專案小組制度,鄉鎮民代表會每6個月開會1次,每次會期不得超過10日;此外,經鄉鎮長或1/3以上代表請求時,應於10日內召集臨時會,臨時會召集次數,除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多於定期會之次數,鄉鎮民代表會期不得超過5日。[23]

 有鑑於鄉鎮縣轄市間彼此人口懸殊,事務繁簡不一,在民國70年按代表名額多寡,規定定期會日期。鶯歌鎮民代表名額為11名,依規定定期會會期為10天。代表會開會期間,為審查議案,得設審查小組。審查小組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報告大會主席,再分別提付大會討論。[24]

 現今鶯歌鎮民代表會會議情形,依據「臺北縣鶯歌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6個月開會次,應於每年5及11月由主席召集之。得設小組進行案件審查,另得設紀律小組審議懲戒案件。鶯歌鎮民代表會自民國85至97年,議案提案數共2,292件,[25]其中,第9-16屆議案提案種類統計情形,列如表3-2.2。

 由上表可知,總提案數以第15屆為最多,第10屆提案數最少。以種類而言,以民政類最多,建設類次之,可見,歷屆代表會關注的議題仍以民生議題為主。

二、里民大會

 里民大會是由全體公民組成,為人民練習行使政權及表達民意之基礎自治組織,亦是政府宣導政令及推行地方自治工作之場所。凡是里自治事項及里民對政府施政之意見,均可透過里民大會反映和建議。

 依民國34年12月6日的規定,里設里民大會,由本里全體公民組織之。其職權為:審議本里規約;議決里長交議及本里公民建議建項;選舉、罷免里長、副里長;聽取里辦公處工作報告及向里辦公處提出詢問事項;其他有關本里重要興革事項,並規定每2個月開會1次。民國36年1月改為每月召開村里民大會1次。民國41年11月5日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本鎮此後之里民大會即依此辦法,每2個月舉行1次,依規定每戶應有公民1人代表出席里民大會,並設有主席團及糾察小組以推行大會之進行。[26]

 民國63年將里民大會改為每6個月召開1次。[27]民國71年再次修正為由每6個月召開1次,改為每年召開1次,但里長認為有必要或經里內戶長20人以上對任務規定事項請求時,得舉行臨時會。里民大會提案,應有成年里民2人以上之附署,於開會10日前以書面送由里辦公處彙辦。[28]

 民國85年時,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各縣市村里民大會實施辦法」中規定村里民大會職權為:議決村里公約或本村里與他村里間之公約事項;議決村里興革事項及各種捐獻處理事項;議決村里辦公室之提案及村里民建議事項;聽取村里辦公室工作報告事項;向村里辦公室提出詢問事項;表彰村里好人好事代表;協助或聽取政令報告事項及議決村里內其他公共事務等事項。里民大會召開時間,原則上仍每年召開1次。[29]里民大會建議案,依其性質,分送有關機關辦理。各機關收到建議案後,應於1個月內回覆,並應列管,追踪考核,各級人員無故積延積壓者,由各級主管機關簽報從嚴議處,以示對里民大會之重視。

 

第二節   選舉之舉辦

 

 日治時期,雖有協議會議員選舉,但屬於有限制選舉,本節主要是以戰後各項選舉為主。自民國39年之後,本鎮相繼舉辦鎮長、鎮民代表、里長等各項選舉。

壹、鎮長選舉

 鶯歌鎮長的選舉方式,分為2階段,第1個階段是民國39年以前,以間接選舉的方式產生,其間共2屆鎮長,第2階段則由公民投票產生,迄今共選出15屆鎮長。

 根據民國35年1月公布的「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中規定,鎮公所置鎮長、副鎮長各1名,由鎮民代表會選舉,任期2年,得連選連任。[30]由鎮民代表在鎮公所以無記名方式投票,獲得出席過半數之投票數為當選。

 本鎮在民國35年12月,由鎮民代表選出第1任鎮長陳紹裘,副鎮長游色嚴,於民國36年1月1日就職。但游色嚴副鎮長在民國36年6月辭職,由陳冬梅繼任。臺北縣第2屆鄉鎮長於民國37年12月1日到15日進行改選,本鎮第2屆鎮長由王天送當選,副鎮長為游正義。王天送於民國38年3月辭職,改選後由陳添丁繼任。[31]第2屆鎮長、副鎮長任期,為配合地方自治,延至由公民直接民選的第1屆鎮長選出,宣誓上任為止。

 民國39年7月,臺灣省政府制定公布「臺灣省鄉鎮區長選舉罷免規程」規定,鄉鎮內公民年滿25歲,經該鄉鎮公民3百人以上簽署推選,得為鄉鎮長候選人;但現役軍人或警察;學校肄業的學生及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停止被選舉權。選舉方式以全鎮過半數公民之投票,得票超過總數之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就票數較多之前2名候選人舉行第2次選舉,以得票數較多當選,票數相當時,以抽籤訂之。[32]

 本鎮於民國40年6月3日舉行首屆民選鎮長投票,投票率為78.6%,[33]由許吉以3,786票當選鎮長,任期2年。第2屆民選鎮長選舉結果,由許吉連任鎮長,任期3年,於民國42年7月1日就職。[34]

 民國43年修訂公布「臺灣省各縣市鄉鎮區縣轄市長選舉罷免規程」,規定參選鎮長的積極和消極資格。其中,在消極資格方面,包括觸犯刑法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曾因貪污瀆職行為經判決確定者、經撤職休職懲戒處分在休職或停止任用期間者、身體殘廢或患重大不治之症者、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經判決確定者,均不得為鄉、鎮、區、縣轄市長候選人。[35]

 本鎮依照上述規定,於民國45年5月27日投票,第3屆鎮長選舉是同額競選,僅有陳國治參選,投票結果由陳國治當選為第3屆鎮長,當選票數為6,063票。於7月11日宣誓就職,任期3年。

 民國48年再修正公布選舉罷免規程,延長任期為4年。[36]本鎮依此新規定,於民國48年12月13日進行投票,由陳國治連任第4屆鎮長,而於民國49年1月16日就職。

 民國52年11月21日,重新修正公布「臺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該規程對於候選人的消極資格修正為:1.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2.曾因貪污行為犯罪經判決確定者。3.犯前兩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判決確定者,但易科罰金或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限。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者。5.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6.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致不能勝任職務者。[37]本鎮於民國53年1月26日投票,由李提甲以4,507票當選為第5屆鎮長,於民國53年3月1日就職。

 民國56年再修正選舉罷免法,刪除原規程中積極資格的列舉規定,簡化為「公民年滿25歲,經鄉鎮縣轄市長候選人資格檢核合格,……得申請登記為鄉鎮縣轄市長候選人」。[38]本鎮於民國57年1月21日投票,由許喜當選為第6任鎮長,並於同年3月1日就職。但因許喜在任內死亡,由陳鑾生繼任。[39]

 民國60年新修訂選舉法規,增列對公民和公職候選人的消極資格規定,而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包括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6個月以上或除去本籍者、褫奪公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者,都喪失公民資格。[40]本鎮於民國62年3月17日投票,由陳鑾生連任第7任鎮長,並於4月1日宣誓就職。

 為配合省議員、縣長及縣議員等選舉,第8屆鎮長選舉於民國66年11月19日改選,由陳碧松當選第8任鎮長。第9任鎮長於民國71年1月16日改選,由陳碧松連任。第10任鎮長於民國75年2月1改選,由詹清火當選。第11屆鎮長選舉於民國79年1月20日舉行,由詹清火連任,但民國82年底,詹清火因車禍過世,但因任期不滿1年,並未進行補選。

 第12屆鎮長選舉於民國83年1月29日進行,由許元和當選鎮長。第13屆鎮長選舉於民國87年1月24日舉辦,由許元和連任鎮長。第14屆則於民國91年1月26日舉辦,由蘇有仁當選鎮長。第15屆於民國94年12月3日舉辦,蘇有仁連任鶯歌鎮長。歷屆鶯歌鎮長名單,列如表3-2.3,由表中可知,除李提甲、許喜(過世)外,都能連任鎮長。就政黨屬性而言,除許吉、陳國治首次選舉及蘇有仁在競選連任時,以無黨籍參選外,其餘各屆鎮長選舉時,都是以中國國民黨黨員身分參選。在學歷方面,歷任鎮長當選時學歷以高中職為主。

 另一方面,鎮長選舉的投票情形,列如表3-2.4。由表中可知,從第9屆到第15屆的投票率中,以第9屆最為踴躍,而第13屆因同額競選,使得投票率僅45%。

 

貳、鎮民代表選舉

 鶯歌鎮民代表選舉,據民國35年1月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布之「臺灣省鄉鎮組織規程」規定,鎮民代表名額依鎮內人口多寡而定,每里至少選出1名為原則,各里尚有餘額時,則分配給人口數較多之里。選舉方式由里民大會公民集會投票產生,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41]並多利用召開里民大會進行選舉。第1屆在民國35年2月進行投票,依人口比例規定,選出21名代表,任期2年。因原鶯歌鎮在民國35年8月1日分為鶯歌與樹林2鎮後,鶯歌鎮民代表中有14人劃歸樹林鎮,補選7名代表。第2屆鎮民代表於民國37年4月進行選舉,臺北縣政府依據各區域人口變動之鄉鎮,重新核定名額,本屆選出18位代表。[42]

 民國39年4月,第2屆鎮民代表任期屆滿時,因臺灣實施縣市地方自治,相關的法規需重新頒訂,所以第3屆鎮民代表選舉,延至相關自治法規公布後,於同年9月辦理。本屆鎮民代表的選舉事務由鎮公所辦理,並由里長協助之。鎮民代表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至於應選代表名額,規定由每里各選出1名,但人數超過5百人者,每增加5百人,增選代表1人,若全鎮應選代表不滿11名,則增加為11名。且自本屆起,廢除候補制度。[43]本鎮第3屆應選名額,依規定選出27名代表,並於10月2日成立第3屆鎮民代表會。[44]

 民國41年11月,修正公布選舉選罷規程,規定應由公民50人以上1百人以下之簽署,始得申請為候選人。[45]本鎮應選鎮民代表14名,在民國42年3月1日舉行投票,任期仍為2年。

 第4屆鎮民代表任期至民國43年12月屆滿,但因當時地方自治法規正進行修改,加上第3屆縣議員選舉將於該年12月舉行,臺灣省政府為節省人力、財力的考量下,將第5屆鎮民代表選舉與第5屆里長共同辦理,此次修法增列婦女保障名額為代表名額1/10,且自本屆起任期延長為3年,連選得連任。[46]本鎮於民國44年4月17日舉行第5屆鎮民代表選舉之投票,選出15名鎮民代表,而於6月1日宣誓就職。民國47年4月27日舉行第6屆鎮民代表選舉,選出16名鎮民代表,於6月1日宣誓就職。

 第7屆代表產生方式,改為將鄉鎮劃分為若干選舉區,並以民國45年常住人口數為標準,任期仍為3年。本鎮共分為4個選區,選出15名代表,內含3名女性代表。第7屆鎮民代表的選舉在民國50年4月30日舉行,並於同年6月1日就職。[47]

 民國52年11月時,改依投票月前6個月月終戶籍統計計算人口數,並對代表產生採累減方式,任期延長為4年。[48]依此規定,本鎮鎮民代表名額減為12名,於民國53年5月17日舉行投票。

 民國56年6月時,規定鄉鎮居民每滿2千人選出代表1名,其餘數滿1千人者,增選代表1名,居民超過3萬人者,其超過部份每滿4千人選出代表1名,其餘數滿2千人增選代表1名,任期仍為4年,連選得連任。[49]依此規定,本鎮應選出14名鎮民代表,民國57年5月12日舉行投票。行政院為了規劃公職人員就職日期,將第9屆鎮民代表任期一律延長至民國62年11月1日屆滿。第10屆代表名額產生又有所修正,[50]本鎮代表名額減為11名,於同年10月6日舉行投票,並於11月1日就職。

 第11屆鎮民代表選舉,為配合省議員、縣長、縣議員、鎮長選舉,而延至民國67年6月17日投票,任期仍為4年,本鎮本屆應選鎮民代表人數仍為11名。第12屆代表會代表於民國71年6月12日進行改選,於同年8月1日就職。第13屆鎮民代表選舉於民國75年6月14日進行改選,仍分為4個選區,但應選名額增加1名,改為12名。

 第14屆鎮民代表選舉,在民國79年6月19日進行投票。由於本屆的選區重新規劃,鶯歌鎮減少1個選區,將原有的第2、第3選區合併為1個選區,第1選區包括東、西、南、北、中鶯5里及建德里,第2選區為南靖、尖山、二橋、二甲、同慶、永昌、永吉等里,第3選區含鳳鳴、鳳福、大湖、中湖、東湖等里。鎮民代表名額為13名,分別是第1選區3名,第2、第3選區各5名。

 第15屆鎮民代表選舉時,因人口增加,第2選區增加1名代表名額,使得本屆選出14名鎮民代表,在民國83年7月16日進行投票。第16屆鎮民代表的名額仍為14名,在民國87年6月30日舉行投票。第17屆跟第18屆的鎮民代表名額維持14名,分別在民國91年6月8日及民國95年6月10日進行選舉。歷屆鎮民代表名單,詳見附錄3-2.3。

 歷屆鎮民代表選舉的投票情形,囿於資料取得,僅以第12到18屆為例,第18屆鎮民代表的投票率僅有52.17%,是第12屆以來最差的紀錄。[51]歷屆鶯歌鎮民代表學經歷、職業等背景,列如表3-2.5。


參、里長選舉

 民國35年2月,根據「臺灣省各縣市村里長選舉辦法」,選舉第1屆里長、副里長。里長產生方式,是透過里民大會採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以得票數較多為里長、次多者為副里長。正、副里長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之。[52]本鎮第1屆里長選舉,選出14名里長。民國37年3月,又進行第2屆里長選舉。

 民國39年實施縣市地方自治後,本鎮第3屆里長選舉方式,改以公民於投票日依規定時間前往投票所投票,不再設副里長,任期2年,本鎮共選出14名里長。第4屆里長選舉時,改採得票數較多者當選,第4屆里長選舉於民國41年12月舉行投票,選出14名里長。

 第5屆里長選舉,因修改法令及統一任期,而在民國44年4月17日,與第5屆鎮民代表選舉合併舉行,任期延長為3年。第6屆里長選舉在民國47年5月4日進行投票,選出14名里長,但二甲里里長何金印於任內死亡,於是在民國48年4月19日舉行補選,由錡河當選。民國50年4月30日舉行第7屆里長投票,任期延長為4年,因民國49年12月增加永昌里,使得本屆共選出15位里長。北鶯里長許水來於任內死亡,在民國50年8月20日進行補選,由許李淑女當選。

 根據民國52年11月21日修正公布的「臺灣省各縣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規程」,里長候選人除應年滿23歲,且在當地連續居住滿6個月外,無學歷資格限制。第8屆里長在民國54年5月9日進行投票,第9屆則在民國58年5月11日舉行。第10屆里長選舉為配合省縣議員、縣長及鎮長選舉,延至民國62年10月6日舉行投票。第11屆里長再度因配合省縣議員、縣長、鎮長選舉而延期至民國67年6月17日選舉。第12屆里長,在民國71年6月12日舉行投票。民國72年7月1日,本鎮增設鳳福、大湖、永吉等3里,同年9月24日進行投票,林家和當選鳳福里長,鄭溪鑫當選大湖里長,陳卿雄當選永吉里長。第13屆里長於民國75年6月14日投票,共選出18位里長。

 第14屆里長於民國79年6月16日進行投票,選出18位里長,西鶯里長因故,在民國81年3月7日進行補選,由黃三義當選。鶯歌鎮在民國82年新增建國及鳳祥等2里,南鶯里劃分出建國里,原任里長林福川戶籍歸建國里,依法改任建國里長,南鶯里長之出缺與鳳祥同時進行補選,在同年3月6日投票,結果陳繁舜當選南鶯里長,簡榮太當選鳳祥里長。之後,每4年進行里長選舉,至今已進行18屆的里長選舉。歷年里長名單,詳見附錄3-2.4。第12至18屆里長選舉的投票率方面,歷年投票率都在50%,其中第12屆投票率78.35%為最高。[53]另一方面,鶯歌鎮歷屆里長背景方面,以第4至18屆里長為例,列如表3-2.6。

 從表中可知,第4-15屆里長中,僅出現4位女性里長。在政黨方面,中國國民黨黨籍者較多,其次是無黨籍者。學歷方面,以國中小學歷者居多。

 

[1] 戴炎輝,《清代臺灣之鄉治》(臺北:聯經,1992),頁220-221。

[2] 原幹州,《臺灣地方自治法制、自治要求運動》(臺北:勤勞と富源社,1932),頁18-19。

[3] 原幹州,《臺灣地方自治法制、自治要求運動》,頁18-19。

[4] 黃阿何,《改正臺灣市制街庄制演義》(臺北:臺灣法治研究會,1935),頁14-36。

[5]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臺灣選政》(臺中: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60),第1輯,頁155-156。

[6]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字第2期,頁18-19。

[7]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39年秋字第14期,頁146-147。

[8]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1年冬字第28期,頁311。

[9]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3年冬字第30期,頁385-386。

[10]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60年秋字第9期,頁11。

[11] 「臺北縣鶯歌鎮民代表會組織自治條例」,鶯歌鎮民代表會提供。

[12]  有關鎮民代表的選舉情形,詳見第2節各項選舉之舉辦。

[13]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字第2期,頁19。

[14]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39年秋字第14期,頁147。

[15]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56年冬字第1期,頁11。

[16]  鶯歌鎮民代表會提供之資料。

[17]  呂精祥任期為民國44年7月至61年8月。黃景發則是民國61年10月至63年1月。詹清

   火則為民國63年8月至71年2月。廖家興是民國71年3月至85年1月。童玉琦則是民國

   85年1月迄今。參見,鶯歌鎮民代表會提供之資料。

[18]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字號,頁18。

[19]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8年冬字第7期,頁81。

[2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字第2期,頁18。

[21]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1年冬字第28期,頁312。

[22]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8年冬字第7期,頁82。

[23]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52年冬字第42期,頁4、11。

[24]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70年秋字第15期,頁13-14。

[25]  鶯歌鎮民代表會提供之資料。

[26]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1年冬字第29期,頁318。

[27]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63年春字第46期,頁5。

[28]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71年冬字第53期,頁2。

[29]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85年夏字第32期,頁2。

[30]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秋字第75期,頁1195。

[31]  盛清沂總纂,《臺北縣志》,卷10,自治志,頁42-44。

[32]《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39年秋字第14期,頁149。

[33] 臺北縣政府,《臺北縣統計年報》,民國40年度。

[34] 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編,《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臺中: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

委會,1965),頁589。

[35]《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3年冬字第30期,頁395。

[36]《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8年冬字第7期,頁84。

[37]  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編,《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頁609。

[38]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56年冬字第1期,頁15。

[39]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編,《臺北縣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紀要》(臺北:臺北縣選舉委員會,1985年),

 頁76。

[40]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60年秋字第9期,頁15-16。

[41]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字第2期,頁18。

[42]  盛清沂總纂,《臺北縣志》,卷10,自治志,頁25-26。

[43]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39年秋字第14期,頁146-147。

[44]  盛清沂,《臺北縣志》,卷10,自治志,頁25-26。

[45]  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編印,《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頁589。

[46]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43年冬字第30期,頁385-386。

[47]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臺灣選政》(臺中: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70),第2輯,頁105。

[48]  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編輯委員會編印,《臺灣省地方自治誌要》,647-648。

[49] 《臺灣省政府公報》,民國56年冬字第1期,頁9。

[50]  臺灣省政府民政廳,《臺灣選政》(臺中:臺灣省政府民政廳,1980),第3輯,頁155-156。

[51]  臺北縣政府選舉委員會提供之資料。

[52]《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公報》,民國35年春字第2期,頁21。

[53] 臺北縣政府選舉委員會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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